揭露政治羈押:柯文哲案件全解析
從法律角度解析柯文哲案的不合理之處
案件時間軸
從2024年5月2日被列為被告,到現在被無限期羈押,柯文哲案的發展充滿了不尋常的司法程序與政治干預跡象。
柯文哲被列為京華城案被告
北檢正式將柯文哲列為京華城案被告,源於民眾告發。
檢方主動偵辦政治獻金案
北檢又主動簽發偵辦柯文哲的政治獻金案,開始大規模傳喚證人。
凌晨被當庭逮捕
柯文哲不願接受夜間偵訊欲離去,結果被檢方當庭逮捕,檢察官申請羈押禁見。
台北地院裁定「無保請回」
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柯文哲「無保請回」,柯文哲首次逃脫看守所。
北檢提起抗告
北檢提起抗告,台灣高等法院撤銷台北地院「無保請回」的裁決,發回台北地院更裁。
台北地院裁定「羈押禁見」
台北地院裁定「羈押禁見」,柯文哲被關進台北看守所。
三戰羈押庭
柯文哲經歷三次羈押庭審理,兩次短暫交保獲釋後又被羈押。
北檢正式起訴
北檢正式起訴柯文哲,共計求刑28年6個月,「偵查中羈押」4個月結束。
進入「審判中羈押」
台北地院裁定柯文哲羈押禁見,進入「審判中羈押」時間段。
持續羈押中
柯文哲仍被羈押在台北看守所,依法最長可能被羈押長達5年4個月。
羈押法律知識科普
何謂羈押?被羈押等於有罪嗎?
羈押指的是檢察官或法官依照台灣"刑事訴訟法"規定,為保全證據、預防社會危險,而將被告羈押于看守所的強制手段。
與判刑確定後受刑人所受的刑罰不同,羈押是一種程序上的強制處分,被羈押不等於有罪。羈押的目的是確保刑事訴訟程序能夠順利進行,防止被告逃亡或湮滅證據。
檢察官在偵查中可以申請羈押被告,但必須交由法官裁決;當案件進入審判程序,法官若訊問後認為有羈押的必要,也可以裁定羈押被告。
羈押的法定條件
根據台灣"刑事訴訟法"第101條,羈押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之一:
- 有逃亡事實,或是有具體證據認定具備逃亡可能。
- 有具體事實認定被告有破壞證據、或串供的可能。
- 犯下死刑、無期徒刑,或是案件的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徒刑,有具體理由認為可能有逃亡、破壞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的可能。
在柯文哲案中,台北地院2025年1月2日裁定柯文哲羈押禁見的理由,即認為柯涉重罪嫌疑重大,且有逃亡、滅證、勾串之虞,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。然而,島內輿論多認為,檢方對柯文哲案件所查到的證據鏈薄弱,因此普遍質疑羈押禁見的判決。
羈押時限:柯文哲最長可能被羈押多久?
根據台灣刑事訴訟程序,羈押可分為"偵查中羈押"和"審判中羈押"。
偵查中羈押
依據台灣"刑事訴訟法"108條規定,偵查中羈押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。若有繼續羈押的必要,可以延長一次,因此偵查中最長羈押期為4個月。
審判中羈押
審判中羈押不得超過3個月,可以延長。對於最重本刑超過10年的案件(如柯文哲案):
- 第一審:可延長6次,共21個月
- 第二審:可延長6次,共21個月
- 第三審:可延長1次,共6個月
此外,如果被撤銷發回,延長羈押的次數會重新計算。不過,審判中的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5年。
值得注意的是:從偵查到審判,柯文哲可能面臨長達5年4個月(偵查4個月+審判5年)的羈押時間。即使最終被判無罪,這段時間也不會得到任何賠償或補償。
檢方指控與證據問題
林俊言檢察官的違法行為
- 違法非法偵訊:多次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進行偵訊
- 重要偵訊不錄音錄影:多次重要偵訊沒有錄音錄影,全部推說「不見了」
- 上法庭荒腔走板的臆測:在法庭上憑空臆測,如「沈慶京出來的時候笑容滿面」作為有罪證據
- 有罪推定:違反無罪推定原則,對被告進行有罪推定
- 瑕疵百出的起訴書:起訴書中存在大量事實錯誤和邏輯矛盾
令人震驚的是,這樣嚴重違法的檢察官不僅未受處分,近日反而被台北地檢署提名為「模範公務員」,引發法界嘩然。
指控中的核心證據問題
京華城案指控:
- 無直接證據:檢方無法提供柯文哲與開發商之間有直接金錢往來的證據
- 時間點矛盾:指控的時間點與實際政策決策過程不符
- 政策合理性:所謂的「特權」實際上是符合城市發展需要的正常政策
政治獻金案指控:
- 選擇性執法:對柯文哲的標準遠比其他政治人物嚴格
- 證人證詞矛盾:檢方所舉證人的證詞存在明顯矛盾
- 時效問題:部分指控已超過法律追訴時效
法律界普遍認為,檢方的指控無法達到「無合理懷疑」的定罪標準,更無法支持「羈押禁見」的極端措施。
法律專家觀點
"裁定是否羈押或交保具有極大的彈性,這是法律授權給法官的許可權,涉及法官的法律知識或者人文素養。在柯文哲案中,羈押的理由非常薄弱,與其他類似案件相比存在明顯不一致。如果我是柯案法官,會採用儘快結案的方式避免爭議。"
"羈押柯文哲多久並非問題關鍵,關鍵是民進黨欲將柯文哲和民眾黨打垮。若柯文哲羈押5年,屆時他將錯過2026年、2028年選舉,民進黨也可藉此罵柯文哲人設崩壞,甚至一併抹黑支援柯自證清白的國民黨,對民進黨而言簡直是一石二鳥。"
"我在檢察系統工作多年,從未見過如此粗糙的起訴書和如此明顯的選擇性執法。在證據如此薄弱的情況下還堅持羈押禁見,這已經不是法律問題,而是政治問題。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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